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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栏目:关注    时间:2023-01-19 14:22   来源: 证券时报   关键词:阅读量:144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178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6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42,220万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178元,共计75,151,6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股利由公司自行分配。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转让其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的有关规定,将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通知称,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每股扣税后0.1602元

对于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的实际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1602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按有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投资于本公司a股(沪股通)的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形式派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税前扣除,所得税按税后10%的税率代扣代缴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按有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8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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