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优化可转债交易机制完善信息披露行为
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交易规则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在给予可转债合理定价空间的基础上,优化交易机制,加强交易监管,强化风险防控,有利于防止过度投机,促进可转债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根据两个交易所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市首日增加不超过57.3%和不超过43.3%的全日涨跌幅限制,保留20%和30%的临时停牌机制,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二是增加了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结合价格调整,增加了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同时规定,交易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的特点和防控投机的需要,增加异常交易的种类,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四是加特殊标识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五是根据债券交易规则调整相关报表,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
自律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上市,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和信息披露行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系统性的规范,采取多项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沪深交易所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公司应在预期触发赎回或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在触发日召开董事会,尽快回应是否赎回或修正转股价格未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视为未行使赎回权或未更正转股价格,以明确投资者预期,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将回售业务准备时间限制在不超过15个交易日,加快投资者资金回笼要求公司在赎回后留出足够的时间供投资者交易和转股,并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后留出三个交易日供投资者继续转股,以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自律指引继续保留了原定向可转债的相关规定,并在严格短期交易监管,收紧中介机构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同时,上交所修订了主板和科创板可转债相关公告格式,新增可转债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引导上市公司准确理解适用的可转债业务规则,规范相关公告的编制,提高可转债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深交所修订了可转债相关业务指引和公告格式,增加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提高了可转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和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修订了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加强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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